核心结论:矿业权评估师以"挂靠"方式将注册资质挂在不实际执业的机构,属于明确违法行为矿业权评估师挂靠矿业权评估师挂靠大城新闻网,不仅违规,更面临行政处罚、行业禁入乃至刑事责任风险。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应再以"挂靠""挂证""挂名"等名义开展此类操作。
01.法律层面的明确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里头的第三十四条来讲, 做评估工作的人, 是不可以同时去好几个地方上班的, 也就是不能同时在两个或者更多个评估机构里面干活。
除了这个法律的规定以外呢, 还有那个叫《矿业权评估准则》的东西,以及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搞出来的那些关于注册管理的办法, 也都进一步要求说, 搞矿业权评估的这个圈子的人, 必须得在那些注册了的机构里面, 实实在在的去干评估这份生意才行, 并且还得按照国家法律的规矩, 自己去承担因为评估而产生的那些责任和义务。
所谓的挂靠, 简单来说, 就是评估师只是把自己的证书注册到了某一家机构的名下, 但实际上他并不在这家机构里上班, 也不去参加任何实质的评估项目工作, 然后由这家机构, 或者其他相关的第三方, 来支付一笔叫做挂靠费的钱给他。这种行为, 是直接违反了上面提到的, 必须实际执业的这一条强制性规定的。
02.违规后果远比"罚款"严重
行政处罚指的是, 主管部门可以给当事人下达一个要求去改进的命令, 同时还可以罚钱。如果情况非常严重的话, 可以撤掉当事人的矿业权评估师这个职业资格, 并且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 不允许这个人再去做重新注册的申请这件事情。
行业禁入是指当一个人的资格被官方撤销之后, 在全国范围内的矿业权评估行业整个系统里面, 他都再也不能完成了注册手续这一行为, 这就意味着他的职业使用寿命会被直接彻底地画上句号。
连带责任在挂靠期间, 如果该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出现了重大质量事故或者是虚假结论, 那么注册在该机构名下的评估师就必须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这里头包括民事赔偿还有刑事追责。
机构追责: 接收挂靠的机构同样会面临着行政处罚, 同时信用会被降级, 甚至在有的情况下业务许可会被吊销。
03.三个高频误区必须澄清
1. 很多人觉得“我只是挂个名,不去出报告”,所以这就不算违规做法,这种想法是完全错误的。 只要你在相关记录里完成了注册手续, 那就代表你对这家机构开展的每一项评估业务, 都得依法承担签字的责任这个义务, 到底有没有实际出具那一份具体的报告, 这件事本身并不会影响责任认定的结果。
2. 很多人觉得私下签协议可以免责, 这个观点是错误的。无论什么样的民事协议, 都不能用来对抗行政法规中那些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要求。这些协议在主管部门那里和司法机关那里, 是统统不予认可的。”。
3. “业内好多人都在干这事儿”——这想法是错的。 没有被曝光出来, 并不代表这种行为就是合法的, 只要监管部门开始检查, 或者有人去举报, 到时候追究责任的力度, 会远远超过平时的状态。
04.合规执业的正确路径
评估师必须要在他们真正进行工作的那些机构里面, 去把注册的事情给办好, 而且他们的执业的那个具体地点, 得和他们日常上班工作的单位完全保持一致才行。
在更换执业机构的时候, 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的转注手续, 并且过渡期的时候不能超过法定的时间限度, 不可以出现空挂的情况。
机构必须要建立起内部的质量控制体系, 只有这样去做, 才能让每一笔评估业务都落到实处, 也就是说, 每笔评估业务都必须有正在实际干活儿的评估师在上面签字, 并且让他们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那些确实需要聘请外部专家来提供帮助的相关项目, 应该去通过正式的协议合同把责任的范围边界给约定清楚, 而不是采取那种把挂靠注册当作手段来进行操作的模式。
05.给评估师和企业的行动建议
评估师这个职位的人在进行工作的时候, 如果收到了关于什么叫做挂证费的邀约, 那么就应该去拒绝这种邀约, 同时要把相关的沟通记录给保留下来。对于那些已经存在了挂靠关系的情况来说, 建议要主动去办理一些手续, 比如说是转注或者是退注这样的操作, 目的就是为了把可能出现的风险敞口给消除掉。
企业: 不可以拿解决资质数量这种说辞去买挂靠证书这一点是绝对不确定的行为。必须通过内部培养, 还有合法转注, 再或者是项目外聘这些方法来满足矿业权评估业务的具体需求, 这些都是合规的路径。
一句话总结: 在矿业权评估师挂靠这件事上, 其实是不存在什么所谓的灰色地带的, 大家只需要去分清楚, 是还没有被查到这种情况, 还是已经被查到并且处理了这种情况, 这中间的区别而已。
所以大家还是要老老实实地去合规进行执业, 这才是对自己整个职业生涯负责, 同时也是对企业日常经营负责任, 最正确的一个选择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