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这个事它指的是在一个前提下面去做的, 这个前提是要保护生态环境, 然后呢, 它是依据资源自身的条件也就是资源禀赋以及生态能够承受的能力来作为基础, 通过科学规划、高效利用和循环再生这些手段去实现的, 最终的目标是实现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在长期上的平衡情况, 核心方针就是节约优先与保护优先还要以自然恢复为主这个原则, 法律方面它的基础涵盖的是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也就是《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的法律也就是《矿产资源法》、水的法律也就是《水法》、土地的法律也就是《土地管理法》以及能源方面的法律《能源法》等等这些内容。
四项核心原则
1. 必须把节约放在优先的位置上, 要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这一点, 要降低单位产出里面所对应的资源消耗的这个强度, 要去大力推广那种循环使用的技术还有替代的技术, 要做到从最开始的源头那里就把浪费给减少掉。
2. 一定要把保护放在最优先的位置, 这样一来开发强度的问题就需要被严格控制在资源的可再生能力以及生态承载力范围之内了, 同时还要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而对于不可再生资源来说, 就必须实行有序且限量式的开采。
3. 统筹兼顾就是把当前事情和长远事情放在一起考虑, 把局部地区和整体大局放在一起考虑, 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放在一起考虑, 坚决制止那种先污染环境然后再去治理的愚蠢做法, 也坚决制止那种像把池子里的水全部抽干再抓鱼一样只顾眼前利益的极端开发方式。
4. 我们靠着科技的驱动, 一边是勘探技术持续进步, 一边是开采工艺持续进步, 还有一边是清洁利用技术的持续进步, 通过这些不断取得的进展, 来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的水平, 推动那些属于高耗低效的产能, 有序地退出市场。
主要实施路径
1. 进行规划引领, 要依托国土空间规划来明确各类资源开发的总量还有强度与时序以及空间布局, 并且实行总量管控同时分区分类进行管理。
2. 对于分类管理这件事, 矿产资源的做法是采取探矿和采矿相结合的办法, 实现集中的以及节约的利用, 并且凡是应该给予保护的一定要全部给予保护。水资源的做法是采用以水来决定需求的方法, 实施梯次级的利用方式, 同时进行总量的控制。
土地资源的做法是实行占补平衡机制, 坚持节约以及集约的原则, 并实行用途管制的制度。森林资源的做法是让采伐与培育结合起来, 并且实行限额采伐的规则。
3. 所谓的循环利用, 就是指要建立一个闭环体系, 这个闭环体系的顺序是从原料开始, 然后到产品, 接着变成废弃物, 最后再转化成再生资源。这么做是为了提高对副产物、废渣、废水以及废气这些东西的综合利用水平。
4. 在生态修复这个方面, 要落实责任机制, 这个责任机制的内容就是谁开发就要谁负责进行保护, 同时也由谁来进行修复的相关工作, 那些进行开发的项目必须同步地编制出生态修复的方案, 并且要把这个方案给实施下去, 这样去确保那些受到了损害的矿区域、水域以及植被能够被恢复起来, 并且可以对整个恢复的过程实现可追溯的管理和控制。
政策法规依据
《环境保护法》在2015年进行了修订, 这次修订确立了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些基本原则, 并且明确了在进行开发利用的时候必须履行环保方面的法定义务。
根据《矿产资源法》来看, 矿产资源的这个所有权是属于国家来所有的, 然后如果要进行开采的话, 那么就必须得依法去取得那个采矿许可证才行, 同时, 还会去实行那种资源税制度, 以及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的。
根据《水法》里的规定, 水资源是属于国家所有的, 所以要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以及计量收费的制度, 用水的总量不可以超过该流域可以提供的的水量。
关于《土地管理法》这一事项, 其内容是说需要去实行那个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具体所指的这个制度内容就是实行占一个来补一个、占好的来补好的这样一种情况, 并且在执行的时候要考虑到自身的实际能力去进行操作。
《能源法》是2024年颁布的, 它确立了节约优先、立足国内、绿色低碳的能源发展战略, 来推动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
常见误区与合规要点
大家经常会走进一个常见的误区,那就是把合理开发这个词给读错了, 直接把它理解成了要充分地、毫无顾忌地去开发, 这就完全忽视掉了生态方面能够承受的极限到底在哪里, 也没有去考虑到让后代人也能公平地使用资源这个基本道理。
合规要点是这样, 所有的资源开发项目都得依法依规去把环境影响评价这项工作完成完, 等到拿到了相关的行政许可证之后, 才允许开始实施;在开发的整个过程里面, 应该建立关于资源利用和资源消耗的台账, 要去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等这些部门进行的监管和年度考核;如果发现项目没有达标的话, 将会被责令整改, 或者被依法要求退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