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管理是一种行政管理制度。这种制度是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来实施的。它要对探矿权和采矿权进行全生命周期的监管。这个监管过程覆盖了多个核心环节。这些环节包括申请、审批、登记、变更、转让、延续以及退出。
关于这个领域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三部规定。这三部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采矿许可证管理办法》。接下来我们要把全流程的操作规则梳理清楚。
一、矿业权分类与核心要素
矿业权被分成了两类, 一类是探矿权, 另一类是采矿权。探矿权指的是权利人在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的勘查区块之内, 能够从事矿产勘查这种活动的权力。采矿权指的是权利人在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矿区内, 可以开采矿产资源并获得矿产品的权力。
其核心的因素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权利范围, 这包括了平面坐标和垂直标高。第二个方面是有效期, 也就是权利存在的时间段。第三个方面是需要进行勘查或者开采的矿种。第四个方面是如何出让的, 可能的形式包括招标、拍卖、挂牌, 或者是协议出让。
二、申请与登记
申请人要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主要材料包括, 勘查或者开采的范围坐标, 申请的矿种, 期限, 证明自身资金实力的相关凭证, 还有勘查方案或者是开采方案等。
主管部门会进行形式审查, 看材料是不是完整, 也会进行实质审查, 看是否符合矿业权设置的规划, 查看是否有压到重要的设施等内容, 对于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 就会予以登记, 并且颁发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
人们通常要知道, 探矿权的有效期是一般情况为3年, 如果是油气类的话, 那有效期就延长到了5年, 然后要在时间到期前的30天之内去申请延续的事情, 另外一方面是采矿权它的有效期要和矿山的设计生产年限保持完全一致的, 并且最长不能超过30年的那个期限。
三、转让与变更
矿业权的转让必须经过原登记机关予以批准, 并且必须要通过招标、拍卖以及挂牌这类公开的方法来实施, 严格禁止采用私下协议的方式来进行转让行为。在完成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缴纳工作之前, 不得开始转让程序。
如果发现需要对权利范围、矿种或者期限这样的一些具体事项进行变更的话, 那么就必须要重新申请并获取相关的审批手续。对于同一个矿业权人手里持有的那些地理位置相邻且矿种相同矿业权来说, 大家是鼓励把它们整合在一块儿再进行转让的, 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能够进一步提升资源在集约和高效利用方面的水平。
四、监管与退出
自然资源部门要每年检查矿业权人有没有履行最低勘查投入或者是最低开采义务这些情况。如果没有按期完成规定的投入量, 或者是没有完成开采任务, 那么主管部门就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来缩小勘查的范围, 或者是缩小开采的范围, 也可以缩短有效期的时间, 一直到依法收回矿业权为止。
如果有效期满了, 但是没有去申请延续, 或者申请的延续没有获得批准, 矿业权就会自动失效, 这时候权利人必须在三十日之内把勘查许可证或者是采矿许可证交回去。
五、关键注意事项
采矿权的出让收益, 必须按照规定的比例以及标准来进行缴纳的行为。如果没有把这笔钱缴清楚的话, 是不允许去办理转让这一类手续的。同时也不允许去办理变更方面的相关手续。甚至连注销这样的程序, 也是不能办理的, 前提条件是费用未结清。
对于那些涉及到了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矿业权, 以及那些在自然保护区范围之内的矿业权来说, 都必须得要依法去调整好它们的范围, 或者是选择主动地退出。
矿业权权属争议要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来裁决, 如果对裁决结果不服的话, 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去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