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法这个东西, 它是指的那些法律规范加起来的一个总的称呼, 这些东西是拿来调整在自然资源的开发, 还有利用, 以及保护和管理这些过程里面所产生出来的各种社会关系的。

它是环境资源法体系里面核心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我国这个法律体系内部呢, 它是属于独立的一个部门法的。它和民法, 还有行政法, 以及环境法一块儿, 共同构成了关于资源利用的完整的法律框架。

调整对象

现在的人直接就能看明白, 自然资源法它管的是在自然资源那个领域里头发生的各种人类社会的关系。具体来说嘛, 它主要就包括了以下这么四类内容:

1. 权属关系: 这指的是要把土地的所有权, 还有矿业权、取水权、林权、海域使用权这些权利, 都进行确权并且去登记。

自然资源法是什么?概念、调整对象与法律依据一文讲清(图1)

2. 开发利用关系指的是, 需要办理矿产开采许可、取水审批、林地占用以及海域使用等手续的内容, 这些内容涉及准入和过程的管理。

3. 保护修复关系: 这里面包括水土流失方面的防治工作, 还有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任务, 以及矿山生态的修复工作, 再加上耕地的保护事务等等。

4. 行政管理关系: 这通常涵盖资源规划编制这一事项, 还有总量指标控制这一环节, 也包括统计监测这一动作, 同时也包含执法监督这一部分。

主要法律依据

咱们国家的自然资源领域里头, 目前压根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大法典来管着它。那现行的这个法律系统呢, 是由下面这几个不同的层级一块儿给组成的。

在宪法层面, 第九条进行了规定, 明确了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第十条则确立了土地公有制度。

基本法律这个概念是存在的, 具体指的是《民法典》这本书里的物权编的一部分内容, 也就是从第247条一直到第253条这一段规定。这些规定确立了自然资源是属于国家所有的这种所有权状态。

另外还有《土地管理法》, 还有《矿产资源法》, 还有《水法》,还有《森林法》, 还有《草原法》, 还有《渔业法》, 还有《海岛保护法》等等这些单行的法律。这些都是为了分别地调整各类不同的资源而进行的法律规定。

行政法规, 还有部门规章, 比如像是《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这样的规定, 它们主要就是去把具体的操作规则给细化出来的。

核心特征

1. 公共性与管制性: 资源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要是想利用这些资源就必须经过行政许可以及批准, 私人不得擅自处置, 不然就是违规的。

2. 这个可持续性原则的意思, 就是要在行动的时候, 去落实那些关于节省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层面的基本政策, 把生态环境能够承受的最大限度, 当成是用来做开发活动的最高界限。

3. 综合调整: 在使用同一项资源的时候, 可能会同时产生多种法律上的后果, 比如说民事方面的用益物权问题, 也比如说行政方面的许可或者处罚情况, 还可能涉及到刑事方面的非法采矿罪。

4. 权属与利用分离这个情况是这么回事, 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使用权是可以依法进行流转的, 这体现了像“三权分置”这样的制度设计。

与相邻部门法的区分

自然资源法以资源作为客体, 它关注的重点在于资源的归属以及资源配置和资源利用的管制。环境保护法的中心关注点则是环境质量。这两部法律在生态红线与排污许可等存在交叉的领域里面进行协同适用, 但是立法的目的是不同的, 它们规制的逻辑也不一样。只有清楚地理解这一区分, 才是准确适用法律相关条文的重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