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大城新闻网, 它的调整对象包括在自然资源的权属确认、开发利用、保护修复以及行政管理的整个过程中, 所形成的一系列社会关系, 这些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核心类型。

自然资源权属关系

这是自然资源法当中最基础的那些要调整的对象, 它解决了资源到底归谁所有以及谁可以使用的这种根本问题。

国家所有权关系: 我们要根据《宪法》第九条, 还有《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七条一直到二百五十二条这些规定来看。在这些规定里面, 矿藏、水流以及海域这些东西, 是没有例外的, 它们全部都属于国家所有。

再看森林、山岭、草原、荒地还有滩涂这几种情况, 如果法律上明确说了它们属于集体所有, 那就不再归国家所有了, 这是作为例外存在的。

用益物权关系: 这个内容涉及好多种权利的设定、流转与保护, 这些权利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 还包括宅基地使用权, 还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同时也涵盖了采矿权, 以及取水权, 还有养殖权和捕捞权等等这样的东西。

自然资源法的调整对象到底是什么?四大对象与核心关系一次讲透(图1)

权属争议与确权关系: 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 会因为资源利用的问题产生纠纷。同时, 这还包含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权登记事务。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关系

这是自然资源法最核心且最典型的那种调整对象情况, 它覆盖范围包括资源从前期勘探直至最终产出这一整个全流程链条。

在各类资源进行勘探以及开采还有开发的这些活动里面的时候, 有关的那些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比如说像对矿业权的管理, 对于水资源取用要怎么做, 占用林地需要什么样的审批手续, 或者是海域使用许可等方面内容。

就是要把那个开发利用规划、许可还有登记制度这些办法都用起来, 以此来弄清楚纵向管理关系中到底是怎么回事。

这些开发主体包括了国家、企业还有个人, 他们之间存在着一种横向的合同关系, 这种关系的具体表现比如说就是矿业权转让以及水资源有偿使用这样的内容。

自然资源保护与修复关系

在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过程中, 存在着一系列限制性的规范内容, 这些内容具体包括必须坚守的耕地红线、受到严格控制的林木采伐限额制度, 以及实行的禁渔期管理办法。

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这一事情当中, 还有在那个退化资源治理的过程里面, 所出现的那些个法律关系问题。

关于那些自然资源保护地区的管理以及进入规则, 这些地区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等。

自然资源管理与监督关系

在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 存在着一种垂直向上的管理上的关系。这种情况主要体现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所实施的那些行政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了对事务的审批环节, 还有进行登记的操作步骤, 同时也涵盖了日常的监管工作以及最终可能产生的行政处罚等情况。

横向的监督和制约的关系存在多种, 包括由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的外部监督, 也包括由审计机关开展的内部审计监督、法院和检察院进行的司法审查以及社会公众实施的广泛监督。

在执法检查活动之中, 以及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救济途径之中, 存在着相应的法律关系。

【易混辨析】

自然资源法以及环境保护法这两部法律在它们所调整的客体方面, 存在着一定的交叉部分, 但是二者并不等同。环境保护法主要侧重于对像大气、噪声污染和光污染这些环境要素进行综合性的保护工作。

另一方面, 自然资源法则更加注重对于资源的权属确认, 同时也关注资源的开发利用问题, 例如针对特定的矿种或者特定河段的水权等情况进行规范。

这是一个典型的竞合场景, 其中一条河流的水资源取用行为,是由自然资源法来加以调整的自然资源法的调整对象, 同时,这条河流的水污染防治事务自然资源法的调整对象, 则是主要依靠《水污染防治法》, 它是环境保护法的一个分支来进行规范的, 这两者会在流域综合治理的过程之中产生协同适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