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它是贯穿在各类自然资源单行法律里面的核心准则。在现在的这一套法律体系之下, 它主要包含了六项原则。第一, 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 第二是统一规划与合理开发原则。

第三则是保护资源以及节约资源的原则, 第四步叫做生态优先与绿色发展原则。第五个是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市场配置原则。最后一个, 就是实行统一管理以及对分级负责进行相结合的原则。下面要一个个地对这些东西做出说明。

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247条的规定, 矿藏属于国家所有, 水流属于国家所有, 海域也属于国家所有。此外, 按照《民法典》第249条的规定, 城市的土地是归国家所有的。

还有, 《民法典》第260条规定, 森林属于国家所有, 山岭属于国家所有, 草原属于国家所有, 荒地属于国家所有, 滩涂属于国家所有, 这些自然资源都是归国家所有的, 不过, 要是法律明确规定是属于集体所有的, 那就不能这么算, 那是例外情况。

这就是我们在自然资源法里面看到的, 最根本性的一个关于所有权的原则, 也就是所有的开发利用活动, 都必须是以公有制作为基础的。

统一规划与合理开发原则

根据《土地管理法》以及《矿产资源法》, 还有《水法》等等这些法律的规定, 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事情, 必须依据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来进行, 还必须依据相关的专项规划来进行。

对于这些资源的开发过程, 禁止出现无序开发的情况。同时, 也禁止进行超强度开发。这么做的目的, 是为了确保资源的总量处于可控的范围之内, 并且要实现利用效率的最优化结果。

保护与节约资源原则

《宪法》第9条、第26条都讲得很清楚, 国家是要保护自然资源的, 同时也是要求人们去合理利用这些资源的。

在各个单行的法律里面, 都是专门有设定一个章节来谈资源保护事情的, 这些事情都在要求开发工作和保护工作要同等重视, 是一样看待的, 是绝对不允许出现那种牺牲资源和环境的情况的, 是不允许为了追求短时间的经济利益就去做牺牲资源和环境的那种事的, 这些都是要把节约这个优先的方针给落实下去的。

生态优先与绿色发展原则

已经修订过的《森林法》和《草原法》, 还有《民法典》里都把保护生态, 放在了开发利用资源的前面, 也就是说把生态保护看得比资源利用更重要。

如果要进行开发和利用活动的话, 就不能越过那个叫做生态保护红线的那个界限, 必须要去维护生态系统原本的那种有机的完整的样子, 还有它的稳定状态, 要去按照人和大自然和平相处、一起共存的那个核心的理念来去做事。

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配置原则

根据《矿产资源法》以及《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等相关的规定, 自然资源使用权进行出让跟转让的时候, 必须按照法律要求公开展示信息资源。

这类资源需要采用像招标投标、拍卖活动、挂牌交易这种方式来配置市场中的分配结果。整个操作过程一定要保证竞争机会公平无误, 整个程序也必须做到公正不偏倚, 坚决杜绝任何暗箱操作现象存在。

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原则

国务院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管理职能, 这个规定在民法典的第247条里明确提到了, 也在土地管理法的第5条里有相关的说明, 而县级以上地方的人民政府下面的自然部门, 会在各自管辖的地区之内进行分级管理, 这样的安排最后形成了一套叫做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系。

法律依据与适用提示

咱们得看看, 上面说的那些法律原则, 是有根据的。这根据里, 包括了《宪法》这一条里的第9和第26条, 《民法典》物权编的第247到第253条, 还有《土地管理法》, 还有《矿产资源法》, 还有《水法》, 还有《森林法》, 还有《草原法》, 还有《海域使用管理法》, 这些都属于单行法的范畴。

要是大家在做事的时候, 想弄清某项自然资源活动合不合法, 那么第一步, 就是得拿那些上面的基本原则来对照一下, 看对不对得上, 第二步, 再去细读那些具体单行法里的操作规定, 这样才能彻底查清楚。

这六项原则组成了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的底层逻辑。大家可以把它们看作是立法的依据。同时, 在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的过程中, 也必须要把它们当成是根本的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