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法有它的基本原则, 这些基本准则是贯穿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保护和监管全过程当中的, 它们是最根本的准则。
在我国, 《宪法》规定了一些内容, 《民法典》也规定了一些内容, 自然资源领域的各单行法律也规定了相关内容, 基于这些法律规定, 自然资源法确立了六大基本原则, 这六大原则涵盖保护优先、统一规划、可持续发展、责任归属、公众参与和依法监管等内容。下面要逐条去解读各个原则的核心含义与适用要点。
保护优先节约集约利用原则
这个原则是说, 管理自然资源这件事, 必须把保护放在最前面的位置, 然后开发和利用活动, 全都得服从生态安全这个全局大局。不管是谁搞开发, 都不可以超过资源能够承受的那个限度, 更不能用牺牲生态环境这种方式去换那一点的短期经济利益, 这是绝对不允许的。
与此同时, 还应该想办法提高资源利用的效率, 推动大家去循环利用资源, 也要推动资源使用得更紧凑、更少浪费, 以此来防止资源被白白耗费掉没法用。其实这个原则, 并不是单独某一部法律才有的, 它是像《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还有《水法》这样的一些单独的法律法规里面, 共同具备的一种立法的根本精神。
统一规划统筹管理原则
自然资源的种类是多样的, 并且它们彼此之间还存在着关联, 所以一定要用一个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资源管理规划来进行总的安排。各个地方的政府在准备和实行相关政策的时候, 还有各行业里的主管部门, 都应该去遵守这样的统一规划, 千万不要出现大家各自为政、管理办法重复使用、资源互相打架这种情况。
这个原则反映出了在空间治理上要做到一体化的制度方面的要求, 从而保证在对资源进行分配的时候, 从宏观的角度来看是协调有序的进行着的。
可持续发展原则
在进行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工作的时候, 人们必须要考虑到当代人以及后代的实际需要, 这一点非常关键。同时, 我们还应该保持资源的再生能力, 并且要确保生态系统的稳定性不受破坏。这些内容具体表现在几个方面的措施上。第一是要设定开发的上限。
第二是实行轮休休养的制度。第三是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第四是把资源利用的情况纳入到长期的战略评估中去。这个原则其实是《宪法》里面的规定的一个直接延伸。这个规定讲的是要合理地开发利用以及保护自然资源。此外, 它还是代际公平在法律领域内的一个体现方式。
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原则
这个原则把资源开发利用主体所要承担的责任边界给说清楚了, 意思就是谁从这个资源里面得到了好处, 那么谁就要去承担起保护的那个义务, 同时呢, 又是谁造成了破坏, 那么就该由谁去承担起修复和治理的那个责任, 这样一种叫做“谁损害谁担责”的逻辑, 在比如说《土地管理法》、《水法》还有《森林法》这些法律里面, 都有着非常具体的体现情况, 它作为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以及修复义务的一个法律依据。
公开透明公众参与原则
自然资源的权属登记的情况, 规划编制的情况, 行政许可的情况, 还有出让交易的信息等等这些内容, 都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向社会进行公开, 以此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对于一些涉及重大资源开发项目的事项,还有生态保护红线调整的事项等, 也应当依法举行听证或者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公众参与这件事情是防止权力被滥用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 同时也是为了确保决策能够达到科学和民主的要求。
依法监管责任追究原则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行使统一的监管权利的, 会对资源的取得环节、使用环节、流转环节以及退出环节实施全链条的管理。
一旦发现存在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超出规定范围采挖的行为或者非法转让的行为, 就会依法追究相关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甚至还要追究刑事责任。监管权力与法律责任保持对等关系, 是维护资源管理秩序的关键制度保障, 同时也是遏制违法使用资金行为的关键制度保障。
上面的这六个原则, 它们互相支撑, 一个都不能少, 一起构成了自然资源法律体系的基础部分。在现实情况中应用的时候, 每一个原则都需要结合起来具体的资源类型还有地域特征来全面地考虑这个问题, 不可以分开来单独理解这些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