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法的概念
自然资源法是关于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过程中, 所发生的那些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综合叫法。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当中。
它表现为像是《土地管理法》以及《水法》和《森林法》, 还有《草原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这一些单行的法律制度, 同时也包括了相关的行政法规在内。这些内容共同构成了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里最核心的一个部分。
按照《宪法》第九条里所讲的那些内容, 像矿藏、还有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以及滩涂这些自然资源在内, 它们的情况是归国家来所有的, 不过如果法律上已经说清楚是属于集体所有的那种情况, 例外除外, 第十条在这里又把土地的所有权制度给更明确地指出来了, 而自然资源法呢, 就是针对上面提到的那些宪法原则进行的具体的处理和让规则变得可以操作的处理, 把关于自然资源方面的从确定权利归属开始、再到做规划、进行开发、最后直到实施保护这一整条链路上的所有相关规则都给确立出来。
自然资源这个法律, 它所调整的那些个社会关系, 它其实是包括着这四类情况的, 并且每一一类都是被涵盖在内的。
1. 关于所有权以及使用权之间相互存在的那个关系状况, 具体的例子像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在被出让的时候, 还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进行流转的过程当中所体现出来的种种情形。
2. 关于规划和开发利用之间的这种关系, 它具体体现为像国土空间规划、水资源配置以及矿产勘查许可这样的一些情况。
3. 节约和保护这两个方面它们之间是有着关联的, 具体的表现形式就像耕地占补平衡, 还有生态红线的管控, 以及资源配额管理这一类措施所体现出来的那样。
4. 行政管理与监管之间的关系, 比如说在自然资源登记方面的关系, 还有在行政审批这方面的关系, 再比如说到执法监督这种关系上面。
1. 所有权主体的单一性与不可私有性
根据宪法, 自然资源这种所有权的归属, 就只有国家和集体这两种情况存在。私人是不可以取得资源的拥有权的。私人所能做的, 是依法去获得这些资源的使用权利。这个特点, 是中国现行的自然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它和西方那种私法体系里面对于资源的归属问题, 是有根本性的差异的, 是一个标志性的东西。
2. 政策性显著
自然资源的配置是直接关系到粮食安全的, 同时也是直接关系着能源安全的, 并且还是直接关系着生态安全的, 所以立法工作是要紧密地跟上国家的宏观政策的走向的, 耕地要坚守十八亿亩的红线, 主体功能区要进行划分, 碳达峰相关的资源管控方面也有制度,这些制度都是来源于政策决策, 经过转化之后才变成法律规范的。
3. 综合性与跨部门性
自然资源法是典型的跨部门法综合领域。它同时运用民事规则, 像物权确权和合同流转这样。它还运用行政手段, 包括许可、登记还有处罚。它也用到刑事衔接, 其中包含非法采矿罪以及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4. 以可持续发展为根本宗旨
跟那种传统的物权法律里面特别强调的是所有权绝对的那种想法相比, 自然资源法更看重的是代际之间要公平, 还有要看生态能不能承受得了这么多, 所以说在进行开发利用的时候, 是一定要服从那些法定的规定, 这些规定里最主要的就是节约要放在第一位, 保护也要放在最优先的位置。
5. 行政管制为主导的管理方式
行政手段里包含登记、许可、规划以及配额, 还有用途管制这些内容, 它们共同组成核心工具。权利人在民事自治方面的空间受到非常明确的边界所约束。基本逻辑就是先进行审批, 然后再去利用。
与相邻法律部门的界限
与物权法这个说法, 其实就是指物权法这个东西, 它主要管的是关于使用权的取得、还有变更, 以及消灭这些事情的私法效果;而另一个东西叫自然资源法, 它主要管的事情, 是在使用之前的规划审批环节, 以及在使用期间的那个行政监管环节。
: 环境法的重点在于对污染的防治以及生态的修复;自然资源法的重点放在资源本身的安排、使用和保护上;在生态保护这一块儿, 这两种法律存在互相适用的情况。
在理解自然资源法的时候, 应当把握三条主线, 第一条是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第二条是以行政管制为主, 第三条是以可持续发展为纲, 然后再结合具体单行法的条文来进行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