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法学是一门专门的法学领域, 它的研究对象主要包含了自然资源的开采与使用方式、保护工作以及与这些资源相关的所有权归属情况, 这一门学科的核心任务就是依靠法律方面的各种手段和措施, 去推动对自然资源做到合理的分配安排, 让资源的利用效率能够达到有效性的要求, 同时也必须要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目标。
该学科体系把注意力对准了针对土地、矿产、水、森林、草原、湿地、海域这些种类的资源的特别法律制度, 并且把这个《民法典》物权编里头的关于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还有用益物权的规定, 当作整个体系的总的准则基础, 与此同时, 它又把国土空间规划, 把环境影响评价, 把生态补偿这种跨越不同资源类别的通用制度全部贯穿进去。
核心法律制度
(1)权属这种制度是怎么样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中从第二百四十七条一直到第二百五十三条这些条款的内容来搞清楚, 矿藏还有水流以及海域这些东西是归国家所有的,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以及滩涂这些自然资源里面, 除了法律明确规定是属于集体所有的那部分之外, 剩余的大部分也都是归国家所有, 在土地所有权这方面, 只能属于国家和集体两种情况, 所以禁止买卖这件事是被严格限制住的。
(2)关于使用权制度这一事情, 具体来说像是土地使用权, 还有采矿权, 以及取水权, 再比如海域使用权等等这些权利, 它们需要是通过出让这种方式, 或者是招标的方式, 又或者是拍卖的方式, 再不然就是通过协议这样的方式, 反正都得走那些法定的程序才能拿到, 而且还得必须去依法做登记, 只有在登记完成之后才能够去行使这些权利。
(3)那个, 关于国土空间规划制度这个事情, 它是被当作一个统领性的框架来使用的, 然后, 具体来说, 是包含了耕地保护、生态保护红线以及城镇开发边界这些内容, 它们一起构成了所谓的"三条控制线", 至于那些各类专项规划而言, 就必须要和这个规划进行衔接才对。
(4)在开发利用活动的场景中, 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这一制度要求相关责任人要在开发之前就把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做完。要是没有获得批准就提前动工建设的话,这就属于违法的行为当事人是需要依法去承担行政方面的民事责任还有相应的民事责任的。
(5)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在2024年6月1日开始施行。它确立了纵向的财政转移支付。它还规定了横向的补偿标准。这让补偿机制不再只停留在政策层面。它让补偿机制被提升到了行政法规的层面。
(6)这是关于法律责任制度的内容。该制度涵盖的内容包括了行政处罚、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赔偿等等自然资源法学, 其中也包含修复责任这一块。同时, 它还涉及刑事责任方面的要求, 比如非法采矿罪这样的情况, 还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这类情形。
主要法律依据
在宪法这一层面, 《宪法》第9条、第10条, 是确立了自然资源权属总纲的。在民事基本法这一层面呢, 《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章(也就是指那部分所有权的内容), 还有第十章(就是用益物权的内容), 这些也都是包含在内的。
存在一部叫做单行法的法律形式, 这种形式包含了若干部具体的法律文件, 它们分别是《土地管理法》, 这部法律经历过2019修订, 《矿产资源法》, 这部法律经历过2024修订, 《水法》, 这部法律经历过2012修订, 《森林法》, 这部法律经历过2019修订, 《草原法》, 这部法律经历过2021修订, 《海域使用管理法》, 这部法律发布时间为2001年, 《野生动物保护法》, 这部法律经历过2022修订, 《环境保护法》, 这部法律经历过2014修订。
所谓的行政法规, 就是指像《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这些东西, 以及还包含了一大堆各类资源登记、出让管理办法在内的这些管理规定。
近年重要立法动态
2024年, 《矿产资源法》完成了它的首次全面修订, 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战略性矿产资源国家储备制度, 还把绿色矿山建设纳入了法定义务里面去。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明确了补偿标准制定的主体是谁, 以及资金拨付的程序是怎么样的。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正在持续推进, 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制度也是如此。同时,资源有偿使用这项改革也在向纵深方向发展着。
实务要点与学习路径
在实务操作层面出现频率比较高的问题自然资源法学, 主要有这么几类, 它们分别是关于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产生的争议事件, 还有采矿权到期之后需要续展以及相关的出让纠纷, 另外也包含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之后的具体处理办法, 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性质的诉讼活动。
学习的建议是要以民法典物权编来当做总的纲领, 然后一个一个去对应各个单独的法律的具体条文, 要特别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环境资源审判的典型案例, 还要关注国务院里那些管自然资源的主部门写的规范性文件, 要把握住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利用这三项基本原则, 看清楚它们在各个具体制度是怎么适用的逻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