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然资源法律保护体系是如何去保护森林这件事情, 它并不是采取那种直截了当的“禁止砍伐”的做法。事实上, 它是建立了一套非常完整的制度体系的。这个体系的范围是很宽的。它包括了资源确权的方面。它包括了规划管控的方面。
它包括了采伐限额的规定。它还涉及天然林禁伐的内容。此外, 还有林地用途管制这一部分。生态修复也是其中的内容之一。对于违法行为的追责也被涵盖在内。下面将分别对各项内容进行说明说明的依据是现行的法律条文。
保护对象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二条的明确规定, 森林资源这一概念所涵盖的内容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同时, 它也包含那些依托于森林、林木以及林地而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所以, 保护范围实际上是涵盖了所有类型, 不管是天然林、人工林、自然保护区林地, 还是生态公益林等, 均被包含在内, 不存在任何例外的情况。
六大核心保护制度
1.森林分类经营制度。 《森林法》第四十七条对森林做了划分, 把森林分成了公益林和商品林。对于公益林来说, 要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 禁止进行商业性的采伐活动。对于商品林则由经营者来依法自主经营, 但是必须遵循生态优先的原则, 绝对不能损害森林的生态功能。
2.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森林法》第五十条做出了规定, 国家规定按年度来核定森林的采伐限额情况。这个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制定, 然后报给国务院批准之后再去执行。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超越限额去采伐, 如果没有获得采伐许可证的话就不得进行采伐。
3.天然林全面禁伐制度。 《森林法》第三十三条明确指出, 国家已经全面停止了天然林的商业性采伐活动, 针对天然林实行了严格保护措施, 并且开展了保护性的管护工作, 以此确保天然林的生态安全得到妥善保障。
4.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森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你要是想要占用或者征收那种林地的话, 那必须得先去经过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那边的审核环节。然后再把相关的报告报给同级人民政府进行批准。还有就是一定要禁止做出那些非法去占用林地的行为, 也不允许大家去擅自改变林地的实际用途。
5.生态修复与造林补偿制度。 《森林法》第六十一条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那些因为生产建设而占用林地的单位, 必须按照占多少林地就补多少林地这样的原则去向完成植树造林的任务。这些单位要通过这样做的措施, 来确保森林的面积不会减少自然资源保护法对森林的全方位保护,森林的质量也不会降低。
6.法律责任与处罚制度。 《森林法》中的第七十二条到第七十九条, 对盗伐这种状况进行了规定, 也对滥伐进行了规定, 还涉及非法占用林地的问题, 以及对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处理。
在这些条款里面, 规定了要罚款, 没收东西自然资源保护法对森林的全方位保护,恢复原状等行政处罚措施。一旦这样的行为构成了犯罪, 那就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此来实现行政法与刑法的衔接。
多法协同保护
森林保护这件事儿, 并不是说只靠一个《森林法》在那儿单打独斗。像《水土保持法》以及《环境保护法》, 还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和《自然保护区条例》, 这些都是要和那个大家熟悉的《森林法》一起互相配合、联动起来的。
这样做, 目的就是为了要把“山、水、林、田、湖、草、沙”这么个整体给拢在一起进行保护, 这就是根据咱们国家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里说的那么做的。这么做的意义在于啥? 就在于能让森林本身还有它那个生态体系不被弄得四分五裂, 不能被那种割裂开来的方式去管去对待。
监督与考核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资源保护监管。按照《森林法》第九条的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森林覆盖率、林木蓄积量以及林地保有量等等这些事项, 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指标之中去, 并且实行党政同责这一制度, 对于那些没有达到标准的地区, 要在限定的期限之内进行整改。
上面那些制度一起合起来, 构成了自然资源保护法用来保护森林的全面保护框架, 目的就是为了把森林资源的面积稳定住, 让质量得到提升, 让生态功能越来越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