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这个制度是由宪法确立的, 也是由法律确立的, 它是关于土地、矿产、森林、水域、草原、野生动植物这些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关于使用权怎么行使的问题, 关于收益权归谁的问题, 关于处分权谁来决定的这些问题的一套规则体系。
它的核心的法律依据, 其中包含《宪法》第9条, 包含《民法典》物权编的第249至250条, 包含《土地管理法》, 包含《矿产资源法》, 还包含《森林法》, 也包含《水法》等等这些内容。
基本权属结构
这个制度是把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开来搞的那个框架, 那四项具体的权利分别怎么定义的, 这里就说清楚了。
所有权
矿藏、水流、海域归国家所有;城市中使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以及城市郊区的土地(除非法律明确规定是国家所有的), 归集体所有;像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这些, 原则上都属于国家所有, 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 那么才例外地归集体所有。
使用权指的是这样一种权利, 这个权利的得主可以是公民, 也可以是法人, 还可以是其他组织。他们只有在经过了依法审批或者是办理了登记之后, 才能从国家手里拿到这种权利。
拿到了权利以后, 他们就有权去占有这个东西, 有权使用这个东西自然资源权属制度自然资源权属制度,还能把这个东西用来产生收益。但是呢, 他们用多久、在什么范围内用这些事儿, 都不是随心所欲的, 而是要看出让合同上面是怎么写的, 或者要看相关的许可证书上的规定是怎么定的。
把收益权给所有权人, 让他们来享受这个权利。使用者只能在许可的那个范围里面去得到由经营所带来的收益。
关于处分权, 这意味着像国有自然资源这样的东西, 要是想转让或者是抵押等等这些处分行为, 都必须经过法定的审批程序。也就是说,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以非法地进行处分。
分类管理要点
土地: 这里指的是国有所有和集体所有的两种体制并存的状况。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 法律允许其进行出让、转让、出租以及抵押等操作。至于集体土地, 按照以前的规定, 必须经过依法征收并将其性质转变为国有之后, 才能够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不过需要特别注意, 自2019年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订以后, 情况有所改变, 那部分符合规划要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现在已经不需要再经过征收程序了, 它们可以不用转变为国有, 而是直接在市场上通过出让或者出租的方式来使用。
矿产: 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审批以及颁发手续必须经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来处理, 这些权利能够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转让行为,不过在实施转移的时候必须满足诸如最低限度的勘查资金投入这样的一些前提条件。
森林与林地指的是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以是国家的, 也可以是集体的, 这些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能够进行流转。但是, 对于处于公益林或者自然保护区内的林木, 其经营活动是受到限制的。
水域与海域: 水流的所有权和海域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取水权、养殖权以及海域使用权在经过相关审批程序后被授予, 并且这些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
登记与公示
关于自然资源的权属问题, 是必须以登记作为准绳的。那不动产这个东西, 里面包含了土地还有林木这些内容, 是由县级以上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来负责进行统一的登记工作的。
至于说矿产以及海域这些资源呢, 则是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来进行专门的登记操作。在经过了法定登记这个程序之前, 权属的变动是不会发生效力的, 除非法律方面有另外的规定情况存在。
高频疑难
1. 集体土地能否直接入市?这个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 普通的集体农用地是不允许直接进入市场的, 必须依法办理转用手续。
但是如果指的是集体的经营性建设用地, 那么只要满足了相关的规划要求, 并且进行了合法的登记, 就完全可以出让或者出租使用权。特别是在2020年1月之后, 《土地管理法》的新法开始施行, 这一领域已经正式放开了限制, 实现了可以直接入市交易。
2. 权属争议如何化解? 首先大家进行协商, 如果协商没有成功, 就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来确定权益归属, 如果对政府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 就可以依法去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3. 同一个资源上面怎么能够存在好多个不同的权利, 这些权利是怎么样一起存在的呢?
比如说的是一块林地这个地方, 在这块林地上面的可以同时包含着集体林地的承包经营权, 还有林木的所有权, 以及采伐的许可, 各样的权利都是要以登记或者是许可证书上写明的内容为标准来进行判断或者认定的, 这些都是不可以互相侵害对方的利益的。
以上规则都应当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文本来做最终的决定, 具体的适用情况需要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最新的公告来进行判断, 还有也要按照不动产登记的具体的信息来作为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