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自然的利用以及保护这些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自然资源法, 它的核心法律体系是由多个关键的法律文件共同构成的。这些法律文件具体包括宪法、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水法以及海域使用管理法等。在接下来的内容里, 我会列出10个名词。
这10个名词都是大家在参加考试时候, 以及在处理实际工作事务当中最容易遇到和需要重点掌握的核心概念。为了让大家能够准确地理解这些概念, 本文将严格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书中的条文规定, 对这10个核心概念给出每一个的标准定义。
1. 自然资源
这个词指的是那种为了满足人类在生活以及发展方面的要求, 而必须去依靠的各种本来就存在于自然里面的物质还有能量。它里面具体的东西包括像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这样的东西。
同时它还包括野生动物和植物这些东西。这种资源有个最基本的样子, 就是它必须是天然就有的, 它必须是有用的, 而且它必须是稀少的。它是自然资源法这一方面法律要去进行管理和调整的最基本的一个对象。
2. 自然资源法
调整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工作之中, 所产生出来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整体称呼, 是属于环境资源法里面的一个重要的分支, 它同时兼具了公法以及私法这两方面的属性, 其中公法方面体现为行政许可的管理控制, 而私法方面则体现为权利的分配方式, 制定这些立法的目的, 主要是为了实现自然资源在使用过程当中的可持续性发展, 并且要达到代际公平这一目标。
3. 自然资源所有权
就是国家, 还有集体这俩人, 根据法律规定, 对某些特定的自然资源可以说了算。说具体点, 就是有权利去占有这个东西, 有权利去使用这个东西, 有权利获取从里面产生的收益, 还有权利把这些东西给处分掉。
大家请看, 《宪法》里面的第9条和第10条都明确写清楚了, 矿藏是归国家有的, 水流也是归国家有的, 海域同样是归国家有的, 无居民海岛也全都归国家所有。再说土地的事情, 城市里面的土地都是归国家所有的。
至于农村的土地和城市郊区的那些土地, 如果法律里面有规定说这东西属于国家所有的话, 它就归国家;要是在法律里没有这么特别规定的, 那这些土就全部归集体所有了。
4. 自然资源使用权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是依法对特定的自然资源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的主体, 这些权利包括了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还有海域使用权等等, 这些东西的取得方式是需要经过行政审批程序或者进行依法登记的, 并且都是由《民法典》当中的第三百二十三条到第三百二十九条来进行统一的规范的。
5. 土地使用权
权利人依法对国有, 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 能够行使占有的权利, 还能够行使使用的权利, 另外也可以行使收益的权利, 这种权利是分门别类的, 它被划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一类, 也包含农用地使用权这一种, 同时还有未利用地使用权这一份额, 《民法典》的第359条里面清楚地写明, 当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个期限到了终点, 续期的事情会自动办理,至于该缴纳多少费用的问题, 或者是能不能减免费用这个事情, 要依据法律还有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去处理。
6. 矿产资源
是由地质作用形成的, 又具有经济上的利用价值, 所以是矿物以及矿物的集合体, 这里面包括了金属矿、非金属矿、能源矿产, 还包含了水气矿产, 《矿产资源法》的第3条作出了规定, 说矿产资源是属于国家所有的, 由国务院代表来进行行使这个权力, 任何组织或者是个人都不得侵占, 也不得破坏。
7. 水流
这个总称是用来指代那些由大气降水、冰雪融水以及地下水汇集而形成在地表的水体和地下的水体。根据《宪法》第9条和《水法》第3条中的明确规定, 水流是属于国家所有的, 因此单位和个人如果想取用这样的水资源的话, 就必须要依法去申请取水许可证, 并且还要按照规定往里面缴纳水资源税。
8. 海域
它是在国家主权进行管辖的内水领域以及领海范围之外的那一个具有固定宽度的水域空间, 并且这个概念还包含了这些水域下面的海床部分以及底土部分。
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里面的第2条规定的内容, 海域是属于国家所有的这一事实是被确认的, 所以如果需要使用海域的话, 就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去取得海域使用权, 并且还要依法去缴纳用于该海域的使用费用, 同时不能随便地、没有法律依据地去改变原本已经确定的海域使用用途。
9. 生态补偿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 并且约束那些资源开发行为, 所以有了这样一种制度安排。就是让从资源开发利用中获得利益的一方, 向生态保护者支付经济补偿。这种补偿包括两种模式, 一种是政府之间的纵向转移支付, 另一种是区域之间进行的横向补偿。它是落实谁受益、谁补偿, 谁破坏、谁恢复这一原则的核心机制。
10. 环境容量
一定时期内, 并且在一定的空间范围里, 环境系统要是能够保持生态平衡, 同时也要确保人类健康的状况不被破坏, 在此等前提条件之下, 它所能承受和消化的污染物的数目的最大极限值, 就是所谓的总量控制概念。
这个定义是人们在制定关于资源开发以及利用的相关规划的时候的重要科学基础, 同时也是在设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标准时的重要依据, 并且也是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中的核心科学前提。
这些上面提到的定义, 是从那些目前正在发挥作用的条文里面综合整理出来的, 具体涉及到的法律包括宪法、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水法以及海域使用管理法。
这些东西拿来用作考试答题的材料, 或者作为写论文时候想要引用到的内容, 再或者是实际工作当中需要去查阅的标准参考信息, 都是可以被当成是标准参考存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