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目标指引下, 自然资源行政许可制度的核心定位已经发生了变化, 这种变化是从过去的以增长为导向的审批模式, 转向了现在以节约为导向的治理模式。
要依据《行政许可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节约能源法》, 还有那个《国家节约型社会建设纲要》这些上位法的框架来做事情。这样的话, 自然资源行政许可就应当把资源节约、高效利用以及生态承载力作为基本的审查标准。它不应当单纯地把申请规模或者项目的产值当作唯一的许可依据。
制度适配的三项核心要求
1. 实行总量控制, 并且把它放到前面的位置去。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这个阶段, 必须把区域资源的总量约束指标嵌入进去。这些指标涵盖了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等等不同的类别配额。如果申请的指标没有达到标准, 就不允许进入实质审查程序。这样做是从源头上杜绝那种先批准、后限制的被动的局面产生。
2. 要把节约指标的法定化工作落实下去, 在许可条件里面, 应当明确单位产出资源消耗上限、循环利用比例、尾矿综合利用率等可量化指标。需要把这些指标列为法定许可要件, 而不要只当作建议性条款来处理。这样就能确保审查具有刚性约束力。
3. 全周期动态监管。许可不再是一次性审批行为,而是延伸至资源使用全生命周期邓州平安中西结合医院, 建立用后评估、指标动态调整、退出回收的闭环机制。持证人在经营期内须定期报告节约指标达成情况。
改革路径与实施要点
(1)现在我们来对审批标准进行重新构建。具体来说, 就是把资源节约率正式变成法定的许可条件之一。然后参照那个纲要里确定的指标体系, 按照行业和区域进行分类, 制定出许可基准线。如果一个项目低于这个基准线的话,原则上是不予许可的。
(2)程序精简与强化并行节约型社会视野下自然资源行政许可制度研究, 对低消耗、高循环类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将审批时限压缩到法律规定的最短期限, 同时对高消耗、高排放的项目强化前置环境影响评价和公众参与程序, 确保社会监督能嵌入许可流程中。
(3)执法工作与许可工作需要进行联动处理。让许可做出来的那些决定, 跟行政处罚还有资源税费这个制度之间能够紧密地连接在一起。如果遇到那些打破了节约指标限制的持证人员的情况, 必须要依法去变更、缩减或者撤销他们的那一部分许可手续。这样的话, 就能形成一个从批准、管理到处罚的闭环链条出来。
监督评估与制度保障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必须要建立起一种关于年度许可执行效果的评估制度, 这种制度的核心是把资源节约指标的达成率放在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 要把这个指标纳入到我们部门的绩效考核当中去,同时还要把这个情况放到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这个环节里去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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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在这个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视野里看, 自然资源行政许可这事儿, 本质上就是通过法律的那个手段, 把我们常说的那个最严格的资源管理制度给变成实实在在的、能够落地去执行的、大家心里都有个数的能进行量化评估的、还能追究责任的一套关于行政许可操作的规范规则。
这里头的核心那个逻辑意思就是说, 你发这个许可证那就是对你的一种约束, 你批准了那个事儿就得跟着接受监管, 就是这么一个简单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