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 这个东西是用来规范自然资源权属确认、开发利用还有生态保护的最高层面上的那些规则的, 它直接决定了资源管理里面的权力和责任边界在哪里。
我们国家的《矿产资源法》《水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单行法律文件, 这几个连在一起就共同构成了自然资源法律体系, 而这些基本原则就可以被归纳到以下的五项核心内容里面去。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原则(统一属国原则)
宪法第九条和第十条做出了这样的明确划定, 那就是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以及滩涂等等这些种类的自然资源, 它们都属于国家所有, 可是要是法律有特别的规定说属于集体所有的话, 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这就是自然资源法里面最基本的一个关于权属的原则的意思所在。
它这个原则意味着什么呢, 就是说不管是什么单位或者是个什么人, 一旦要开发利用这些自然资源的话, 那就必须得按照法律规定去取得相应的权利才可以。在这种情况之下, 是绝对不允许存在着侵占或者是破坏那些属于国家所有的资源的行为的发生的。
统一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原则
自然资源的审批、登记、监管, 由国家统一制定制度框架, 具体管理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地方各级有关部门分工实施。例如, 土地由自然资源部门管理, 水资源由水利部门管理, 林业由林草部门管理。统一与分工并存, 既避免多头管理, 又保证专业领域精细治理。
保护开发与利用相协调原则
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里, 必须把保护生态当作前提条件, 绝对不可以为了拿到短期的经济利益, 而去选择牺牲环境。
按照《矿产资源法》的要求, 矿山企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依据《水法》的规定, 如果在开发水资源, 就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的生活用水需求。这个原则在实际操作中的表现, 就是体现为“先评后批”以及“边开发边修复”等具体来说的制度办法。
永续利用与节约集约原则
自然资源它具有有限性这个特点, 而且它还具备代际公平的属性, 所以法律上面它要求一定要把节约放在优先的位置, 要进行集约利用。《土地管理法》它确立了一个基本国策, 那就是十分珍惜土地, 合理使用土地, 还要切实保护耕地。
还有《循环经济促进法》, 它对资源的综合利用提出了强制性的要求。从开采到使用再到回收, 这是一条完整的链条, 在这条链条上的每一个环节, 都需要去遵循那些关于节约和集约的标准。
生态环境保护与公众参与原则
在开展开发利用活动的时候, 相关人员必须要专门去编制那个叫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东西, 要把生态修复还有补偿这些责任给落实清楚, 与此同时呢, 要是碰到了那种属于重大类型的资源开发项目, 就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公示工作, 还要去向广大公众征求一些意见建议, 以此来充分地保证那些和这个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的知情权利以及参与这些事务的权利都是受到保护的, 当然了, 任何一位公民在面对那些破坏自然资源的不良行为时, 都完全拥有进行举报和检举的权利。
这上面的五个原则, 它们彼此之间是互相支持的, 最后合起来, 构成了自然资源立法的一个完整的逻辑框架, 在平时的实际操作里面, 如果企业要开展资源勘探的工作, 或者要采矿, 要去取水, 也要去用地等等这样的活动之前, 必须得一项一项地去对照上面说的那些原则, 来反复核查相关的一些合规方面的要点, 只有这样, 才能确保权属是非常清晰的, 程序是合法的,还有生态保护这一方面也是做到了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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