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原则;第二个原则是生态优先与可持续利用原则;第三个为节约集约利用原则;第四个叫统一确权登记原则;第五个涉及公平共享原则;而第六则是公众参与以及信息公开所组成的原则。接下来部分将逐一作出说明。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原则

《宪法》第九条以及《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七条里面都有明确的说法。这些条文规定, 矿藏、水流还有海域这些东西, 全都归国家所有。

至于森林、山岭、草原、荒地和滩涂这些自然资源, 法律要是没特别说归集体所有, 那它们也就都归国家所有。这是一条关于自然资源权属的最基础的规则, 也就是说, 不管是什么组织还是什么个人, 都不许去侵占或者破坏这个东西。

生态优先与可持续利用原则

在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过程里, 必须把保护生态环境当作是前提条件, 不可以超越资源以及环境的承载能力。关于《民法典》第九条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内容, 均提出要求人们在对自然资源实施开发利用时应做到合理开发, 对生物多样性加以保护, 同时还得保障生态安全。

节约集约利用原则

《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以及《水法》等法律, 都是把节约资源还有综合利用这一块内容, 给确立成了大家必须去履行的法定义务。

然后就是要求要去提高那个资源利用的效率, 减少那些浪费的行为, 同时还要去推动资源的循环利用这些事情。此外呢, 也是明确规定了要去禁止那些过度开采的情况,还有那种粗线条的使用方式。

统一确权登记原则

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还有相关规定, 也就是《民法典》第二百一子里头说的那一条, 再加上那个《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 是得由县级以上地方的人民政府来统一处理的。

公平共享原则

自然资源这个所有权是属于全体人民的, 所以它如果被拿去开发了, 并且有了收益, 就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让所有的老百姓都能受益, 比如《矿产资源法》里面规定了矿产资源税还有使用费是要归国家所有的, 同时《水法》也规定了关于水资源税或者是费用的收入是要专门拿来用于保护水资源以及节约用水的这些方面的。

公众参与与信息公开原则

自然资源规划、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等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征求公众意见,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资源利用状况信息, 接受社会监督。

适用要点

上述这六项原则并不是孤立的, 它们是被用来支撑彼此并作为整体来运行的。

在面临具体的法律执行和司法裁判的时候, 如果开发者想要获得的利益和生态想要获得的保护相互发生冲突, 这种情况下就会优先选择按照生态优先的原则去办;如果问题涉及到权利的归属争执, 那么就必须坚持以统一的确权登记作为处理的标准;如果是关于资源的分配问题, 则应该以公平共享还有节约集约为导向。

这六项原则结合在一起就构成了自然资源法治体系的底层逻辑, 同时它们也是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进行裁判案件时要依据的基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