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厅阻挠不动产登记"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来说是不站的住的。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 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主管部门, 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在实际的工作里, 这项职责是由自然资源部门来承担的。
关于住建部门, 这里面的住建局的这个叫法还有说厅的这个叫法, 它的那个法定的职责到底是什么事情, 其实说的是房屋交易管理这个事情, 还有住房建设以及市场监管这一套工作, 但是呢这上面可并不承担什么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功能或者作用, 这两个部门之间存在的那种所谓的管与不管的这种上下级的关系或者是制约的关系吗, 这种说法是不存在的, 所以呢那个“阻挠”这个词所建立起来的这个前提条件或者说基础本身, 就是不成立的一种状态。
两个部门的职责边界
自然资源部门, 或者叫作不动产登记中心, 它们主要是负责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工作。这里面包括首次登记, 还有转移登记, 以及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等等。最后, 它们会把不动产权证书核发给相关人员。
住建部门:它们的职责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 包括房屋交易网签备案, 包括存量房合同备案, 包括物业管理等。在转移登记当中, 住建部门出具的网签备案信息, 是申请登记的前置材料之一。它属于交易环节的行政确认, 它不是登记行为本身。
总而言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进行盖章确认交易的操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进行登记确权的工作, 这两个部门分别管理各自所对应的环节。
办理中常见的"卡壳"原因(非阻挠)
要是不动产登记办不下来,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 这是因为出现了这些法定的情形, 所有的机构都不能跳过。
1. 交易手续不完备:
2. 材料不齐全:根据《条例》第16条的规定, 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一份包括身份证明、权属来源材料以及登记申请书在内的材料清单, 所以, 如果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件材料, 就会依法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设计内容, 并不是由人为故意制造的障碍因素。
3. 房屋存在权利限制: 如果是司法查封, 或者做了异议登记, 或者抵押还没有解除, 又或者是限售的期限还没有满, 这些都属于常见的情况, 必须先把这些限制给去掉了, 然后才能够去办理后续的手续。
4. 历史遗留问题: 那些在早期的时候, 用地手续不全、规划手续不全、验收手续不全的房产, 需要按照各地制定的关于“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方案来进行分类处置, 这个时间周期是比较长的, 但是这个情况不等于“被阻挠”。
遇到办理困难住建厅阻挠不动产登记,正确维权路径
认为登记机构也就是自然资源部门存在违法的拒绝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状况, 或者是存在着拖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行为的, 那么是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当中的第十二条的规定来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也是可以向上一级的自然资源部门递交申请来进行行政复议处理的。
如果您对住建部门在交易管理环节做出的具体行为存在异议, 您应该首先考虑向该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这个做法的依据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同时, 您也可以选择在向上级住建部门提出投诉的同时, 或者选择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投诉。
如果遇到两个部门之间协调得不顺畅的情况, 用户可以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 或者向当地的信访部门提交书面材料来反映问题。通过这种方式, 要求相关方面明确具体的责任主体是谁, 同时也要规定好办理此事的时限是多少。
核心法律依据
总结: 大家要知道, 不动产权属登记的事情如果被卡住了, 通常是因为相关的材料没补齐, 或者是前置的条件还没具备, 再或者是权利的限制事项没有处理妥当。这一般并不是说某个具体的部门在故意阻挠。
当你遇到这些障碍的时候, 首先应该先核对自己所遇到的情况属于上述所说的哪一种类型, 然后再去找对应的正确部门来解决问题。这样做的话, 处理问题的效率才会是最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