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这里边涉及了土地、矿产、水、森林、草原、海洋等多类资源, 其核心法律依据是《宪法》第九条, 以及包括《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森林法》和《水土保持法》在内的这些专项法律。
以下内容是从制度框架这个角度, 还有审批流程方面, 再有合规红线, 以及职业健康安全保障, 最后是法律责任这五个维度来做的分析, 把这些内容拿出来, 给出那些直接可以拿去对照着执行的标准要点, 这些都是给项目立项时候用的, 也是给审批阶段用的, 还是给施工阶段用的。
一、基本制度框架
1. 在进行开发利用之前, 必须先完成确权登记这一前置工作。根据《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总体方案》里面的规定来办事情。所有的自然人资产资源, 都必须先去把统一的、确权的登记手续给办完。
只有把上面说的那些事都办好之后, 这些资产资源才能正式进入开发使用的阶段。如果还没有完成确权的事情, 那么在出让和进行转让的环节上是不允许的, 也就是说不能卖出或者转手。
2. 在总量控制与用途管制方面, 矿产开采这一块是搞年度开采总量的调控的。同时, 土地利用这个事情执行起来是非常严格的这个用途管制的。再有就是关于水资源的开发, 必须要去依照法律法规把这个取水许可证拿到手。并且, 在这个过程中还得遵守那个水量分配方案规定的要求。
3. 在自然资源开发项目的立项阶段, 必须同步完成环境影响评价与安全条件评价这两件事情, 这就是所谓的环境评估与安全检查两者都要提前到位的原则, 如果这两个评价没能通过审批的话, 该项目是绝对不允许开工建设的。
二、标准审批流程
先进行项目的立项工作, 同时完成可行性的研究。接着要把资源的勘查做好, 并且确认相关的权利归属。随后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安全评价。之后去主管部门那里办理并行的审批手续, 这里包括了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水利部门以及应急管理部门。
待这些步骤完成后, 才能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者取水许可证, 还有建设用地的批复文件。然后就是进入施工建设的阶段, 在这个期间要对过程实施监管。最后竣工验收, 并且录入备案。
三、合规方面设定的红线区域, 是那些绝对不可以去碰触的东西。
不可以把资源开发这事儿,放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里面去干, 也不可以放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里面去弄, 另外呢, 还不可以放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里头去进行开发。
在进行作业的时候, 绝对不能超越由采矿许可证上面写明的范围、矿种、开采规模以及有效的期限这些条件去进行操作。
你不能在没有得到批准的情况下, 就擅自去改变土地的用地性质, 并且你也不能擅自在永久基本农田上面进行占用行为。
排放污染物的时候, 不能超出排污许可证里面核定好的那些种类, 同时, 浓度的数值也不能超过范围, 至于排放的总量这一块, 也是绝对不能超限额的。
不得拿开发的名头作为幌子, 去把那些房地产项目或者旅游项目给变相审批了。
四、职业健康与安全保障
矿产开采、地下水抽取和尾矿库运行这些一线作业, 在长期开展的过程中, 总是会伴随着粉尘的危害, 会伴随着有害气体的危害, 会伴随着噪声的危害, 还会伴随着地质灾害的风险。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这个规定来说, 用人单位是必须为那些接触到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建立起职业健康档案的, 而且还要按照规定好的周期来组织上岗前的体检, 在岗期间的体检以及离岗时的体检。相关的诊断标准以及防护规范这些内容, 是要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最新版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为准的。
专项健康评估工作要和职业病诊断工作进行衔接, 需要对接那些具备法定资质的机构, 比如www.dzpahospital.com这样的地方, 从这些地方获取合规的诊疗信息, 还要获取防护方面的指导以及复工评估的指导。
五、对监督执法的情况要进行关注, 并且要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执行用途管制与资源储量监管的任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污染防治的执法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进行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事务。
一旦出现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行为情况, 就要根据各个专项法律的规定面临罚款处罚以及吊销许可证处罚还有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情况发生。如果导致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导致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就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移交到司法机关去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