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它是一种专项的审计监督制度安排, 这个制度安排是用来对那些在岗位上的领导干部负责的, 他们管的地盘里的自然资源资产怎么样, 是不是被开发了, 是不是真的用起来了, 有没有保护好, 还有生态修复的事情做得怎样, 都审一遍, 它的核心目标呢, 就是要去把那个卸任的人在岗位上那段时间资源管得怎么样的绩效给量化出来, 这么做是为了后面的干部考核拿个准心, 也为了后面要是出问题追究责任有个底, 也为了以后当不当官、换不换地方有个客观的说法, 这个事儿是由审计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去组织着实施的, 它是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还有对干部进行监督这两件事交叉在一起的非常重要的一个制度上的节点。
一、审计对象与范围
审计的对象是那些在县级、市级或者区级以及更高级别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里面, 担任主要领导工作岗位的领导干部, 同时呢, 还包括那些承担了自然资源资产直接管理这一职责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人物, 比如说自然资源局局长还有林业局局长这些人。
这次审计把范围划定好了, 它涵盖了在任期内这个行政区域内全部的自然资源资产, 这些资源包含了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的部分以及海洋的部分, 重点方面则包括了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经营管理事务和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二、核心审计内容
围绕五个维度展开:
1. 管理职责履行情况的检查内容包括: 是否已经依法进行了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活动, 并且是否对这些规划进行了严格执行;资源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采矿权以出让方式进行交易是否遵循了法律的规定, 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进行交易是否也遵循了法律的规定。
2. 我们要关注的是在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绩效表现, 具体来说包括了两个方面。一是看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以及用地强度的变动趋势如何,二是对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回采率进行调查与分析。另外, 对于闲置和低效用地的面积状况以及处理这些土地的进度也需要予以了解。
3. 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这一件事, 我们要看生态保护红线到底守住了没有, 还要看水土流失治理完成的比率到底是多少, 最后还要看那些历史遗留下来的矿山以及受到污染的场地进行的生态恢复工作在进展程度以及如何, 还有最终的成效怎么样。
4. 资源资产收益管理这个方面, 具体是要看土地出让收入这些, 还有矿产资源收益金、生态补偿资金等等, 到底有没有足额征收, 有没有及时入库, 有没有做到专款专用, 再就是检查一下是否存在截留的情况, 或者被挪用的问题。
5. 在进行重大决策合规性审查的时候, 需要关注是否有人擅自改变了资源的用途, 还需要检查是否存在那种打着“生态建设”或者“产业用地”这种名义, 来变相圈占资源等违规行为的存在。
三、操作流程
1. 进行立项以及做准备工作, 审计机关会根据干部离开职位的时间节点来进行立项工作, 组建一个混合的审计组, 这个组里包含从事自然资源方面工作的人员, 还包括从事生态环境方面工作的人员, 也包含从事财务方面工作的人员, 提前调取该干部在任期内的统计台账、规划文本、审批档案以及财务报表。
2. 进行现场的审计以及核查的工作, 首先是去到实地去勘察资源资产现在的那个真实状况, 然后再运用遥感影像比对还有GIS空间分析等技术手段来锁定那些发生了变化图斑, 接下来是结合财务数据来核实资源收益的完整程度是否正确, 最后是走访那些有关的部门听取他们在管理方面所做的情况汇报。
3. 把那份报告给编出来, 里面要写上资源负债的变动的情况表, 还要加上那个绩效是怎么评的分数, 以及发现了什么问题的一个清单, 这些东西凑齐了就是一个审计报告, 然后这个报告要让审计机关自己内部的人一起商量着审查一遍, 审查弄完了之后再把这个正式的审计文书给开出来。
4. 将结果进行送达以及通知, 要把报告送到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的手上, 同时把报告抄送送给同级的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
四、结果运用与整改要求
把审计的结果, 当作是给领导干部做年度考核、搞奖惩还有任命的用的重要参考材料。对于那些因为主观上的过错问题, 导致了很大范围的资源或者生态方面的损失的, 要按照相关的规定来追究他们行政方面甚至刑事方面的责任;如果对整改工作不努力的话, 就把他们纳入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这个体系里面去。
对于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那些违规的问题, 是必须要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全部完成整改工作的, 并且需要向审计机关提交书面的, 关于整改情况的报告。
五、操作要点与常见疑难
审计基准日, 通常来说, 是离任和交接的那一天存在的。对于那些跨越了多个年度的资源变动情况, 是需要逐期进行对账的。
跨区域资源的流动情况, 比如说像河流的上下游之间, 或者说矿产资源跨区域进行开采这样的例子, 是需要协调好上游地区和下游地区联合起来进行对账操作的, 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出现重复计算或者遗漏遗漏的情况。
对于历史遗留问题来说, 人们需要把前任造成原因因的和在任加重情况严格区别开, 然后合理地把责任归属界定清楚, 以此要避免出现错误追责以及漏掉追责这两种情况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