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可以把耕地用途管制实施细则里头的核心内容, 给归纳成三个关键的问题, 第一个是什么? 就是有哪些行为是被明确禁止的。第二个又是什么? 就是如果想要进行合规的变更, 那到底要怎么去走审批手续。

第三个还是个问题!那就是要是出现了违规的情形, 接下来该怎么去实施处罚。在这篇文章里, 咱们是逐项来给大家做个说明的, 就是为了给各级监管部门, 还有用地主体们参考执行用的。

邢台市重点项目建设促进中心

一、本规定适用于大家所说的范围, 并且大家要遵守一些基本的大道理。

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耕地的用途管制管理。这一管理行为涵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之间的耕地转化为其他类型用地的具体情形。核心原则需要做到耕地保护优先。同时, 用途管制必须从严执行。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法定审批程序擅自改变耕地用途。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耕地用途管制的法定监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会参与进来, 协同负责耕地质量的保护以及利用方面的管理工作。林业部门和水利部门这些机构, 也要按照各自具体的职能分工来进行配合工作。

二、禁止行为清单

根据细则, 明确列出的那些禁止行为包括:

耕地用途管制实施细则:禁止清单、审批流程与处罚标准全解读(图1)

1. 擅自将永久基本农田改为林地, 或者改为园地, 还可以将其他农用地类型中的草地等土地类型给变更掉。

2. 在耕地上违规建设非农设施, 光伏、风电等能源项目用地须符合专项规定并报省级审批。

3. 就是在没有获得批准的情况之下, 把耕地转成了用来养殖的水面或者是设施农业用地。

4. 也就是在耕地上面进行取土的作业, 或者是挖沙的行为, 亦或是采石的操作, 还包括堆放那些固体废弃物, 以及倾倒那些有毒的有害物质的这些情况来看。

5. 以发展设施农业这个名头为理由, 做了违规占用耕地这件事情, 去进行商品住宅的建造, 以及办公场所的建设等等, 这些都属于非农建设的范围。

6.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就在耕地上搞新建畜禽养殖场或者扩建动物集中饲养场所这种行为。

上述行为一旦发现并且情况属实, 就会由县级到县级以上级别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规定下达命令, 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内改掉错误, 如果有人不愿意改正的话, 就要根据本细则里面第四部分的关于处罚标准的规则来执行。

三、审批流程与操作路径

如果有确实需要去改变耕地的用途的情况的话, 那么就一定要按照下面的这种工作流程来办理相关的手续。

首先是第一步, 由项目单位把用地申请办理手续交给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去管, 并且还得附上一些材料, 这些材料包括对项目必要性的书面解释、反映当前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的图纸, 还有对环境影响做出的一个大致的评估报告。

进入到了第二步这个环节, 由县级主管部门先进行初审工作, 如果所涉及的事情里包含有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这种情形, 那么就必须采取逐级上报的方式, 把这些材料一直报送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那里去。

在这第三步里, 由省级部门来组织那些专家进行评审, 然后出具书面的批复来说明是否同意进行调整。

第四步在拿到批准以后项目方面必须在六个月的这一个时间段之内把土地的落实工作给做完, 如果没有做这个事儿, 而且也没有去申请办理延长批准的这样一个手续的, 那么原先的那个批复文件就会自动地失去效力。

对于各地具体操作指引以及最新的配套文件, 大家可以去 www.xtzdxmgj.cn 这个网址访问, 那里可以查询到细则的原文, 也能看到各地具体的执行口径。

四、违规处罚标准

1. 一旦在没有获得批准的情况下, 就擅自把耕地改成别的用途, 相关部门就会下达命令, 要求你在指定的时间内恢复到原来的状态。与此同时, 会对你处以罚单, 罚款的金额是让你通过这种违规行为所获取的非法收益的1倍到5倍。

如果你在面对处罚的时候, 超过了规定的时间依然不去进行恢复工作, 主管部门就会站出来替你完成这项恢复任务。而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都必须由犯了错误的那个人来出钱买单。

2. 一旦发生损毁耕地的行为, 并且这种行为导致了耕种条件受到非常严重的破坏情况时, 那么相关部门就要拿出依据, 这个依据就是《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接着会施加一笔罚款, 这笔罚款的金额不会超过耕地恢复费用本身的两倍, 如果遇到更严重的情形, 比如该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的话, 就会把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去处理, 由他们依法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

3. 对于在那方面没尽到监管职责的公职人员,要按照规则和纪律, 给他们安排上政务处分这一说;要是这事情导致了耕地发生了特别严重特别大的损失情况的话, 就要去追究其在行政层面还有刑事层面上的那个责任问题。

五、高频疑难要点

设施农用地和一般耕地的界限在哪里? 单栋棚舍的面积有一个明确的上限, 配套设施占地的比例也有一个明确的上限, 一旦超过了这个限额部分, 必须按照建设用地来申请审批, 不能以设施农用地的名义来来规避相关的管理限制。

耕地“进出平衡”这个要求是, 如果因为非农建设占用了耕地的话, 那么占用单位就须在当年度之内补充同等数量、同等质量的耕地, 而且得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才可以销号, 如果没有完成的话, 那就不得启动新项目。

关于过渡期安排的说明如下, 具体细则是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的, 那些在此之前已经获得了批准但还没有完成实施的项目, 会被提供1年的过渡期限来补办相关手续, 一旦超过了这个期限还没有办理的话就会按照违规的情况进行处理。

以上所提到的那些内容, 其实都是关于耕地用途管制实施细则当中最核心的操作要点, 但是各个地方在执行的标准上面可能还是存在一些区别的, 所以具体的情况, 大家还是要去参照一下当地最新发布的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