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法的定义
自然资源法这个名词, 它是指那些用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集合体, 而这些社会关系, 是产生在关于自然资源的开发过程里, 还有利用这个过程里, 保护的过程里, 以及管理的过程里的, 说得更直白一点, 就是这些法律规范总加起来才构成了自然资源法, 从这个角度来看的话, 它属于环境资源法这个大的领域里面的核心组成部分, 为什么这么说?
因为它的基础部分是国家对于自然资源所持有的所有权制度, 同时它的价值目标是希望能够达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状态, 正是基于这样的基础和目标, 才去规范各种不同的主体对于土地这个资源的取得,使用自然资源法的概念, 处分和保护的行为, 还有矿藏, 水流, 森林, 草原, 湿地, 滩涂, 以及野生动植物等等这些自然资源的取得, 使用, 处分和保护的行为。
调整对象
自然资源法这个事儿, 它的调整对象, 是同时拥有两种属性的, 一个是资源关系, 另一个呢, 则是管理关系。
资源利用关系这个概念, 指的是在主体之间, 因为对自然资源进行占有、使用还有获取收益这些事情, 而所产生的那些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大家可以把这种情况理解为像土地使用权人之间的相邻利用关系, 或者是采矿权人与地表权人之间的利益协调关系这样的具体实例。
资源管理关系, 这种关系指的是国家方面去行使角色, 国家是自然资源的所有者, 同时也是公共管理者, 然后呢, 它和那些去开发利用这些资源的主体之间, 会形成一种上下级似的纵向管理关系, 这种关系具体就表现在行政许可、登记、监管以及处罚这些东西上面。
就是由于要预防那种资源出现退化情况, 还要去修复相关的生态功能, 于是就会产生的一种具有强制性质的、属于保护义务方面的关系。
核心特征
1. 权属法定性: 大家得看明白, 《宪法》第九条还有第十条说得清清楚楚, 那些矿藏、水流, 再加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以及滩涂等等这类自然资源全部都是由国家来所有的, 当然啦如果法律特别说了, 某些森林、山岭、草原、荒地还有滩涂是可以归集体所有的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这个权利到底属于什么类型, 范围又有多大这些统统都是法律直截了当给定好的事情, 绝对不许通过大家私下协商或者约定就去改变。
2. 行政主导性这个概念的意思是说, 自然资源的规划工作由行政机关主导。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由行政机关主导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工作也是由行政机关主导。总量控制的措施同样由行政机关进行。这些核心制度都是由行政机关主导实施的。整个过程中都贯穿了行政法律关系。
3. 公法与私法交融性,这玩意儿既包含了像行政许可、征收补偿这样的公法规范自然资源法的概念, 也包含了用益物权、合同交易这样的私法规范,所以大城新闻网, 它就具有了很明显的, 那种复合型的法律属性。
4. 具有可持续价值导向, 这种做法是把最严格的资源保护制度当作不可逾越的制度底线, 然后把生态承载力以及代际公平这些概念, 全部融入到资源分配的规则里面去。
法律渊源与规范体系
自然资源法这个事儿, 它不是那种只有一本书就叫单一法典的东西, 它实际上是一个由非常多层级的规范共同搭建起来的法律体系:
与相邻法域的区分
与环境法的交叉: 环境法主要侧重于做好污染防治工作, 并且注重生态保护这个方面的问题, 而自然资源法则更加注重对资源自身的权属进行合理配置, 同时也非常看重开发和利用过程中的秩序这两个方面的情况。
这两者在想要实现生态修复这个目标上, 以及在追求绿色发展这个大方向上面是会有交汇的场合出现的, 但是它们各自所依据的规制逻辑是完全不同的。
与物权法的关系: 自然资源法是建立起关于资源的权属的基本制度的, 而物权法, 它是包括在《民法典》第二编里面的, 是用来规范用益物权的设立、以及流转和保护事情的, 那么这两者之间, 是一种基本法律和具体规则相衔接的关系。
小结
自然资源法这个东西, 它的根子呢, 是自然资源归属权由法律来定死, 骨架则是那些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 而真正的内在价值核心, 是为了可持续发展, 这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领域, 它的概念边界不是固定的, 而是随着资源类型的不断扩展以及生态理念的越来越深入而一直在变化, 一直处于一种不断发展的状态, 如果你想要理解这个概念的话, 你应该始终去把握好“权属”、“管理”、“利用”和“保护”这四个方面之间的内在统一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