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自然资源确权、开发、利用、保护及管理的根本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相关规定,以及《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森林法》等单行法律法规,我国自然资源法体系现行确立并严格适用以下五项核心基本原则:

一、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相结合原则。该原则明确自然资源的产权归属,是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的基石。除法律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部分外也就是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矿藏、水流、海域、城市市区的土地及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一律属于国家所有。

实践中,所有权确权登记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与测绘标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自然资源所有权。

二、生态优先与保护为主原则。该原则要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必须以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前提,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在空间规划编制、项目准入审批与日常执法监管中,必须刚性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管控要求。

对于那些属于重要的生态功能区的地方, 还有环境比较敏感的区域以及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地区, 我们要按照法律规定来实施禁止开发或者限制开发的措施, 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确保人类消耗资源的力量, 和这个区域自身能够承受的生态力量相匹配。

三、我们要遵守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这些原则。这个原则是基于自然资源的稀缺性以及不可再生性的特点来建立的。这就要求在配置和使用这两个环节中, 能够实现综合效益的最大化。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全面推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绩效评价这些制度。

要坚决遏制粗放式的开发方式, 也要坚决遏制长期低效闲置的情况。在矿业权出让这个过程里头, 还包括建设用地指标分配还有水资源调度这些情况, 都必须把绿色低碳的项目和高技术含量的项目, 给放在优先保障的位置上, 并且要强制推行尾矿综合利用以及土地复垦这样的机制。

四、统一管理与分区管控原则。该原则针对自然资源的系统性特征也就是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确立全域覆盖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架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确权登记、有偿使用与执法监督的统筹职责。

各地必须根据主体功能区战略, 来科学地划定城镇、农业以及生态空间的边界, 需要实行差异化的准入负面清单和动态的评估调整, 这样做就能彻底消除多头管理与政策之间存在的交叉冲突。

五、公众参与与社会监督原则。该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自然资源重大事项的知情权、表达权与监督权。涉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征收补偿、重大项目环评及生态修复方案等事项,依法应当公开基础数据并举行听证或征求意见。

行政机关需要做一件事, 就是要把投诉举报受理的这个流程搞得标准化, 同时还得建立一个机制, 这个机制要限定时间进行答复, 如果遇到有人违法占地、滥采滥伐这些情况的话, 行政机关就得按照法律规定去启动公益诉讼程序, 还有联合惩戒的程序。

在实务操作适用的指引这个方面来看, 上文说的那些原则, 它们合在一起, 就构成了一个统一的衡量尺度, 这个尺子是用来衡量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司法裁判还有企业合规审查这三件事的。从法律效力的层级那个角度去分析的话, 各种原则相互之间是具有互补性的。

不过, 当经济开发和环境保护这两种事情发生冲突的时候, 生态优先原则它是在这种情况下享有优先被使用的地位的。

相关企业开展资源勘查、开采、流转及生态修复业务时,应严格对照最新版国土空间规划与用途管制细则,确保审批链条完整、技术标准合规;各级监管部门则应以原则为导向强化跨部门数据互联与信用监管大城新闻网,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与生态监管者职责,提升治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