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已经清楚地规定了, 像水流, 森林, 耕地, 草地这类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 其涉及的对象范围, 还有登记主体是哪一级别的人, 具体的操作步骤该怎么做, 以及最后产生的法律效果是什么样的。
这里边最核心的几件事儿是这么来的: 负责当这个登记主体的, 是县级以上级别的人民政府。但是具体干活的、具体去实施的部门, 是各个地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至于登记的整个过程, 那必须得按照四步走的方式来进行, 这四步顺序不能乱, 第一步是调查, 第二步是勘界, 第三步是公示, 第四步才是确认。等到这些自然资源的权属状况经过了依法登记这么一闹腾之后, 它就具备了那种大家都能看的见的, 并且大家都得信服的公示和公信的效力。
确权登记对象
这次说的确权登记, 它把下面这些种类的自然资源都涵盖进去了, 具体有水流这个类别, 这里面还包括了河流、湖泊和水库, 接着是森林, 然后是耕地, 草地, 湿地, 无居民海岛, 海域, 还有关于自然资源的探矿权, 采矿权等等这些东西。
在进行登记工作的时候, 是把不动产单元当作最基础的一个单元来看待的, 它所覆盖的范围包括了所有权以及用益物权这两个方面。至于每一种类型的自然资源来说, 它们的边界在哪里, 面积有多大, 到底用来做什么用途, 这一系列的问题都必须得依据实地的测量或者测绘工作所产生的最终成果来作为根本的依据去确定。
登记主体与职责
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是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来组织实施的, 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需要承担起具体办理登记事项的职责。关于所有权登记这一块, 它是登记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名下的, 至于使用权登记, 其主体则是由那些依法取得了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构成。
如果涉及到跨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确权问题,那么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指定大城新闻网, 或者是通过协商的方式来予以确定。
登记程序
关于确权登记的事情, 要按照下面的这个流程来一步步地执行。
1. 进行全面的调查和核实工作, 针对自然资源方面的权属情况、范围界定、面积数据以及用途规划等具体事项, 最终形成调查结果。
2. 所谓的勘界工作, 指的是依据已经做好的调查成果, 去弄明白自然资源的边界到底在哪里,然后跑到实地把那些用来标记边界的标杆给设置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 最后还要编写一份有关界址情况的说明文档。
3. 把打算登记的结果交给社会让大家去看公示, 给出来的公示时间不能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有人有反对意见的话需要在这样子的公开时间里提出来。
4. 这个情况是需要确认一下的, 等到公示没有异议或者那些有异议的地方都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好了之后, 由那个登记主体来把权属信息记录在不动产登记簿里面, 然后向得到权利的人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登记内容与法律效力
登记的内容里包含权利人是谁, 也就是姓名或者名称, 还有权利属于哪一类, 自然资源具体坐落在什么地方, 面积是多少, 用途是什么, 是通过什么方式取得的在什么时候进行登记的等等。经过依法完成登记的权属, 是具有让公众知晓和信赖这样的效力的。
如果没有办理登记的话, 那么物权变动的效果就不会产生。对于已经办理好登记的自然资源而言, 如果发生了权属出现变化、面积发生变化以及用途发生变化等情况, 那么相关的当事主体就应该要及时地去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
实施衔接与常见问题
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是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进行登记的, 而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则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是村民委员会来持有的。
关于海域使用权的登记期限是怎么定的呢? 这得看具体的用途是什么, 但是不管怎么定,这个期限最长不能超过50年。
这个确权登记的事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 它是不会改变那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下来的用途的。但是呢, 登记的面积是多少, 是以实际测量出来的成果为准的。
如果出现了关于所有权的争议的情况, 那就必须先按照国家规定把争议给解决掉, 等到把争议解决了之后, 再去办理登记的相关手续。
如果已经按照原来的制度完成了确权登记这项工作。那么就应该按照规定, 把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换发给你。
制度衔接
本办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还有《土地管理法》、《水法》, 以及《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等这些上位法, 都是有衔接关系的。各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都得依据本办法, 去制定出自己地区的实施细则。
这么做是为了确保确权登记工作是很规范的, 同时也是透明的, 并且还能追溯。最终目的是要达到对自然资源管理目标的要求, 而这个要求就是底数清, 权属明, 边界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