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时候, 必须做到合理开发还有保护生态环境这件事儿, 并且要依靠法律手段来保障好自然资源产权人和用益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个准则是由宪法、民法典以及多部其他的专门法律共同确立下来的基本条件之一。接下来我们要分五个不同的层面来把这个道理完整地给说明白。
宪法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作出了这样的规定,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这些都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东西, 也就是全民所有, 不过那些被法律规定是归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和滩涂是排除在外的。这一规定确立了两个最基本的原则, 第一个是自然资源公有制, 第二个是合理利用。
民法典权属与利用规则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矿藏属于国家所有, 水流也属于国家所有, 海域同样属于国家所有。第二百五十条规定, 森林属于国家所有, 山岭属于国家所有, 草原属于国家所有, 荒地属于国家所有, 滩涂等自然资源也属于国家所有。
但是, 如果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就不在这个原则之内了。第二百五十六条明确说,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 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所以, 禁止任何组织去侵占, 同时, 也禁止任何个人去侵占。
在用益物权这个层面里面, 民法典里的第三百四十五条一直讲到第三百五十七条, 是系统地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地役权等等这些制度的。如果是要对这些自然资源进行开发也好, 利用也罢, 那都是必须依法地去取得相应的用益物权的之后, 才能够去实施的。
开发利用应当遵守的五项核心要求
(1)必须要编写用于开发和利用的规划文件, 以此来控制开采工作的强度以及推进的速度,严格禁止进行超越能力的、超过强度的、超出规模的开发活动。
(2)生态环境保护: 在开始开发之前, 需要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同时, 要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和修复措施。要做到边进行开发、边进行保护、边进行恢复。这样可以防止出现污染的情况以及防止出现生态被破坏的情况。
(3)依法审批许可是指采矿这种行为必须要拿到采矿许可证, 使用土地的话需要去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要是想取水那就必须去取得取水许可证, 如果要砍伐树木的话需要得到林木采伐许可证这一块的东西, 涉及海域使用的话也必须得通过合法途径去获得海域使用权。
(4)保障相关权益: 不得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原住居民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如涉及征收、征用, 须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5)节约集约利用的意思是要把资源的综合利用率提上去, 同时要去推行综合利用以及循环利用, 还要禁止那种铺张浪费的行为。
配套专门法律体系
上述这些要求, 在土地管理法里有具体条款作支撑, 在矿产资源法里也有具体条款作支撑, 在水法里同样有具体条款作支撑, 在森林法的文本里可以找到对应依据, 草原法的条文里能够看到相关规范, 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文件中规定了具体内容, 环境保护法里面有相关规定支撑着它们,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条款里也给出了直接支持, 这些法律规定全部加起来, 共同构建出了用来约束自然资源进行开发时使用的一系列完整规则框架。
违法责任
主管部门是可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 这里的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止开发、吊销许可证还有责令恢复原状, 如果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开发, 或者是越界越权开发的情况, 又或者造成了重大生态破坏以及环境污染的后果的话, 那么当这种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是时候, 是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 如果构成了犯罪的情况, 是需要依据《刑法》里面的第三百三十八条也就是污染环境罪, 或者第三百四十二条也就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规定来追究刑事责任的。
实操提示
在具体项目开始落地实施之前, 应当建议相关方面向项目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同时也要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水利主管部门以及林业主管部门等地方行政管理部门确认最新的审批清单内容, 并且还要了解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以此来避免出现因为程序存在瑕疵而导致整个项目陷入停滞不决的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