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得看看现行的那个自然资源法律体系, 像什么《宪法》, 还有《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以及《海域使用管理法》这些个文件。它们共同确立了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 就是大家在进行自然资源立法, 还有去做执法活动和司法活动的时候, 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大家要想弄明白具体哪一条条文的立法是出于什么意图, 就得拿这些原则当核心标尺。下面这五个大原则, 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框架。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原则
根据《宪法》第九条的规定,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这些自然资源都是属于国家所有的, 不过, 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说它们属于集体所有的话, 那就按照那个特殊的法律规定来办。
另外, 《宪法》第十条也明确说了, 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而农村里面的土地, 还有城市郊区的那些土地, 在原则上也是属于国家所有的。这个规则是我们整个自然资源法律体系里面最基础的出发点。
它的意思是, 不管是谁, 只要是想要去开发利用那些自然资源, 就必须走正规的法定程序, 通过合法的方式把它对应的权利拿到手, 绝对不能随便就把东西给占了, 更不允许把公共的东西变成私人的财产。
节约资源与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民法典》第九条把这个事情规定清楚了, 就是用“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当规矩。这个规矩在自然资源法领域里面, 有比较具体的要求。这个要求就是说, 要开发利用的话, 必须得尊重生态能扛得住的程度。不能为了得到眼前的经济好处, 就把环境给破坏掉。
在具体制度建设方面, 有不少体现这些东西的办法。比如说, 要做环境影响评价的。比如说, 生态保护红线这个东西。还有对资源总量进行管控。还有那个空间方面的管控, 叫做“三线一单”, 这些都属于制度体现。
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原则
根据《土地管理法》以及《水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的时候, 必须把这个事情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里面去, 只有先编制好了专项规划之后,才能够开始实施相关的工作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 让规划走在前面, 并且在整体上做到协调一致, 这是为了避免出现那种破碎化的开发模式而设立的核心制度安排,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能够保证针对不同种类的资源、针对不同的区域所进行开发的强度, 和所要达成的保护目标之间保持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 从而可以有效防止那种像是没买票就先上车一样的违规开发行为出现。
保护性开发与可持续利用原则
《森林法》以及《草原法》, 还有《矿产资源法》, 它们全都确立了, 那种叫做“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的总基调。这个原则所要求的是, 进行开发的时候, 绝对不能造成资源枯竭, 也绝不能导致生态系统出现那种没有办法再恢复过来的破坏。而且, 它还特别强调了所谓代际公平这一回事儿。
什么意思呢? 就是说, 我们当代人这样去使用这些自然资源的时候, 绝对不能损害到后代人同样拥有享受这些自然资源的权利。它具体表现出来的一些样子, 就是规定了开采总量的那个上限, 实行了轮伐的这种制度, 以及在牧区设立休牧期等等, 这些都是非常严格的必须遵守的硬性约束。
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根据《矿产资源法》还有《水法》等这些法律文件里的明文规定, 自然资源是由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来进行统一的管理和行使職权的, 同时, 还要实行分级管理这样一种方式。
这种原则, 它实际上也就是解决了一个“到底由谁来管”以及“一直管理到哪一级”这样的体制问题。因此, 它可以被视为是自然资源行政管理架构在法理上面的一种基础所在, 就是为了能够确保中央方面的宏观管控, 同地方的那种属地管理工作实现有效衔接的这一种状态。
常见误区与适用提示
在实践操作里, 经常会出现下面这几种理解上的偏差情况。第一点, 很多人错误地把“国家所有”这种概念和“政府可以随便进行处置”完全等同起来, 但是实际上来说, 如果是要实现权利的让渡的话, 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出让这些依法规定的程序来完成。
第二点,有些人会把“保护优先”这样的原则理解为就是完全禁止一切形式的开发行为邢台市重点项目建设促进中心, 可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 只要是处于生态红线划定范围之外的区域, 依然可以进行合理的开发和利用活动。
第三点, 很多人忽视了规划本身所具有的那些约束力, 如果没有专门去编制专项规划或者是明明有了专项规划却因为违反了该规划就直接去实施开发行动的话, 那么就会面临包括行政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在内的相应法律后果。
这里讲到的这些原则, 是从现在正在运行的法律法规的原文里来的。具体的条文是怎么写的, 请以全国人大和他们常委会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如果要去查看各个自然资源领域里面最新修订的动态, 还有配套的司法解释的全文, 可以访问www.dzpahospital.com这个地方, 来搞到综合的法律资讯作为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