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法条
我们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里的话进行理解, 那部分内容写得非常明确, 就是在讲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这件事的时候要遵循特定的规则, 这些规则要求大家在开发的过程中必须做到合理开发, 同时还要去保护生物多样性, 并且要保障生态安全, 另外还要依法去制定有关生态保护方面的制度, 并且对于这些制定出来的制度要严格地遵守才行, 这个规定在当前所存在的法律体系里面, 它是关于自然资源是如何被开发利用这一事情当中的一个核心的原则性的规范存在, 同时它还适用于很多种情况下的开发利用活动, 这些活动涉及到土地、矿产、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多种类型的自然资源。
"应当"的六项具体要求
1. 合理开发,禁止过度开采。在开发利用方案需要得到科学论证之后, 开采的强度还有利用的规模, 都不准超过资源能够承载的能力。《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有明确的要求, 采矿权人必须去按照批准了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来进行开采, 绝对不允许进行破坏性的开采。
2. 保护生物多样性。当开发活动要涉及自然保护区以及重要栖息地的时候, 就必须选择避让, 或者采用其他的替代方案来做。根据《生物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如果在开发利用生物资源的过程中, 是不可以危害到生物多样性的。
3. 必须把维护生态安全这项工作给做到位。那些比较重大的开发建设类工程项目, 都得依照咱们国家的法律规定, 去向有关部门去申请办理那个叫做环境影响评价的手续, 具体依据是《环境影响评价法》里头的第十六条那个条款。
要是没有把这个环评给办完, 或者是办了但是也没有通过审批的话, 这个工程就绝对不可以开始动工建设, 这是一条硬规定, 没有任何商量余地。
4.
5. 节约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条要求开发自然资源应当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 提高资源利用率。>。
6. 不准占着不放手,也不准把它搞坏。《宪法》第九条第二款:"谁都要把爪子收起来, 不管是哪个团体还是哪个人, 都不得使出歪招儿去霸占或者毁坏大自然的宝贝"
配套法律依据一览
违反后果
如果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开发自然资源, 那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林草主管部门就会要求这个人马上停止那些违法的行为, 并且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把问题改正过来, 同时还要对他处以罚款的处罚。
如果这种行为导致自然资源有了损失, 那么就必须要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起赔偿的责任或者修复的责任。要是这种行为构成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 那么就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来追究刑事责任。
实务要点
当企业, 或者当个人, 想要去启动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之前, 应该按照顺序把下面这些步骤一个一个地完成到位, 第一步, 要把资源的权属确认清楚, 第二步, 要做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步, 要去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比如说采矿证, 采伐证, 取水许可等等, 第四步, 要编制生态修复方案, 并且要把这个生态修复方案执行到位, 完整且合规的整个链条, 就是避免法律风险的基本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