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不动产统一登记里的所谓的叫做四统一的那个东西, 实际上就是指有四项这种制度上面的要求, 这四项要求具体是什么呢, 第一项叫做统一登记机构, 第二项叫做统一登记依据, 第三项叫做统一登记簿册, 第四项叫做统一登记凭证。
该标准是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3〕19号), 首次予以明确的, 后来又被《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2015年3月1日施行)以及它的配套细则所固化, 这也就是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当中的核心框架。
01统一登记机构
把原来分散在国土资源部那个管房屋的还有土地的、农业部那个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还有林业部门那个管林木和林地的以及海洋部门那个管海域使用权的这么多部门的不动产登记的职责, 全部整合到同一个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机构里头去。
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来确定一个具体的部门, 让这个部门担当自己这个行政区域里面的不动产登记的专门机构, 然后呢, 就严格遵循着一个机构统一面对外部的这样一个原则, 实行统一的受理工作和统一的办理工作。
之前是分头办理的房产证还有土地证这些登记方面的职能, 现在被合并到一起了, 全都交给不动产登记局或是处来专门掌管和行使权力。
02统一登记依据
那些原本得适用着的《土地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办法》、《林木和林地登记办法》、还有《海域使用管理法》, 这么多部法律法规里头, 全都把那些跟登记相关的规定给统一归到一起了, 这个归口的工作是专门指向《民法典》里的物权编的。
当然, 也一并指向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以及还包括那个由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发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总而言之, 就是要把这些规定都放到一套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当中去处理。
登记程序, 还有具体的条件, 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清单, 甚至是最关键的办理时限等等, 这些全部都有统一的、法定的标准, 这样做就把过去那种对同一件事存在多种规定和相互冲突的现象给消除掉了。
03统一登记簿册
要建立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而且这里面是包含电子登记簿在内的。把这个登记簿采用电子化方式进行管理, 是以不动产单元作为基本载体, 像宗地、房屋、林权地块这些都属于不动产单元的范畴。
要记录权利人的信息, 还有权利的具体内容, 包括面积大小、坐落位置是什么、用途是怎么定的、设定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这些都属于法定的事项。
要让大家知道, 电子登记簿和纸质登记簿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 各个层级的登记机构能够实现数据的互通, 还要做到实时地更新, 这样能够确保对于同一个不动产, 使用的是同一份簿册。
04统一登记凭证
原来那些所谓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还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以及林权证和海域使用权证书等等多种证件, 现在都要统一给换掉, 替换成不动产权证书, 这个证书的用途就是发给权利主体用的。
另外还要用不动产登记证明来处理别的公示事项, 比如说用来做抵押权的登记, 或者预告登记、查封登记这些情况的说明, 这两个证书一个是证书, 一个是证明。证书的样式是统一的, 编号的规则也是统一的, 签章的方式同样是全国范围内一致的, 这个事儿是由自然资源部来制定技术标准的。
05常见疑问补充
老证是否需要换证? 按照原则来说就是不变的时候不换, 意思就是如果证书还在有效期内, 并且权利没有发生改变的状况下, 是不用去主动更换的, 要是出现了买卖、继承、或者抵押等情况导致登记信息变了的话, 那就需要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四统一的法定出处在哪里? 国办发〔2013〕19号第二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条以及第七条,就是直接的依据。大家可以在国务院官网进行检索。大家也可以在自然资源部官网进行检索。用这种方式可以核验原文的内容。
登记机构归谁管? 在2018年机构改革完成之后, 不动产登记的职责被整合到了自然资源部门当中。具体的承办工作是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所所属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来负责的。
上面说的这些东西, 是根据国务院还有自然资源部的那些现在还在生效的文件来整理的, 至于到底具体操作该怎么办, 请一定要去当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去看看他们是怎么公示的, 以那里公布的内容为准。
